婚姻效力(婚姻效力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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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婚姻效力,婚姻婚姻以及婚姻效力的效力效力概念和分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念和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分类 1.婚姻效力有无效、婚姻婚姻可撤销、效力效力有效三种情形。念和我国《民法典》规定,分类结婚的婚姻婚姻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登记。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效力效力,才具有合法有效的念和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分类保护。 2.但是婚姻婚姻有时候,婚姻登记部门行使权力有瑕疵,效力效力或者当事人有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念和情形时,及时经过婚姻登记,也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的法律效力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有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篇相关规定,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达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会导致婚姻可撤销,不具有无效和可撤销事由则婚姻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的,就是合法有效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自婚姻关系成立起,即领结婚证。婚姻效力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婚姻法》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提起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婚姻效力的概念,另外,还有人想问唐朝婚姻制度法制史,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老人说的上等婚姻、中等婚姻、下等婚姻、忌婚该不该信?有没有什么解释?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婚姻效力的概念,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 1、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上中下三等婚姻查询表。 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后果。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①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权等。后者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②广义上又有两种: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子女须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定监护人等。在上,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构成重婚罪;某些、遗弃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诉讼法上,配偶关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担任辩护人等。在劳动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抚恤金的请求权等。在国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为变更国籍的原因等 2、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唐朝婚姻制度法制史 3、老人说的上等婚姻、中等婚姻、下等婚姻、忌婚该不该信?有没有什么解释? 老人是,当然不能相信,什么上等婚,中等婚的,其实都是假的,一切都是靠自己的命运,自己掌握的,别人说她的婚姻很好,上上婚,有的也过得不幸福,所以他算命先生就是个猛的,不要相信就好。 4、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关于婚姻的,在线等 1、婚姻关系;婚姻上中下三品。 2、附合规定,应当受理 3、房产及公司经营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 4、这个,可没法说了。妻子的权利她都享有 5、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三等婚姻和四等婚姻的哪个更好? 世间的一切事物都可以分等级,婚姻也是这样,以当事者满意程度为标准,大致可分为五个等级——可乐、可意、可过、可忍、可散”。 一等婚姻,幸福,可乐; 老人说的上等婚姻、中等婚姻、下等婚姻、忌婚该不该信?有没有什么解释? 二等婚姻,称心欢喜,可意;几等婚姻怎么看。 三等婚姻,平淡普通,可过; 四等婚姻,免强维持,可忍;上等婚配什么意思。 五等婚姻,破裂失败,可散。 粗略一点,其实也可以分三类,前两类可算是好的婚姻,中间的那一类不好不坏,后两类当然是不好的婚姻。上等婚姻好遇到吗。 以上就是与婚姻效力的概念相关内容,是关于婚姻效力的概念的分享。看完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效力指结婚在夫妻或亲属关系上的人身和财产法律后果。其中,又有不及于第三人的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效力之别。前者为直接效力,只涉及婚姻成立时当事人本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者还包括结婚对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如姻亲关系的发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效力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婚姻效力的概念和分类、婚姻效力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婚姻效力有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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